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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丁传玺与夏慕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玺,夏慕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丁传玺,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慕生,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玺与被告夏慕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尤良刚代理审判员  唐 煜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