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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72)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帅子龙,黄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帅子龙,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黄彩琴,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系帅子龙妻子。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帅子龙、黄彩琴不履行金征决(2013)03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帅子龙、黄彩琴于2004年10月结婚,2005年9月生育一男孩,2013年7月政策外生育一男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两被执行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256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13年7月26日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后经催告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03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03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