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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兆进与李永其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进,李永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王兆进。委托代理人季宇航,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进诉被告李永其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任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