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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