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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015号原告��某,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安国市东崔章村人,农民。被告宋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安国市西崔章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