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015号原告��某,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安国市东崔章村人,农民。被告宋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安国市西崔章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