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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林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林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莞某。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俊斌、秦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莞市林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法定代表人卢柏林。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6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拆除非法占用面积1987.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送达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面积1987.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6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东莞市林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燕飞代理审判员  朱珍珍代理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玉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