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1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晓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沪,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沪。被执行人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国土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严古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沪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车辆及房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台市滨河新天地商业街壹幢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因被执行人东台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参加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王晓沪参加听证,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需等待处置查封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 审 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