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定勤与林家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勤,林家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杨定勤,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群,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家谋,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勤诉被告林家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定勤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家谋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XX村经济联合社XX公路南侧铺屋二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列:揭府集用(2001)字第XXXX号,价值约人民币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定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家谋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XX村经济联合社XX公路南侧铺屋二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列:揭府集用(2001)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吴瑞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