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徐华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240号罪犯徐华祥,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认定被告人徐华祥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徐华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0月27日、2012年9月27日经本院两次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华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徐华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华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4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王明芹审判员 严开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