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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孙克军与赵化军、颜连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军,赵化军,颜连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孙克军(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顾召营,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化军(反诉原告),;,无固定职业。被告颜连娣(反诉原告),;,无固定职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连兵、金培付。原告孙克军诉被告赵化军、颜连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红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召营,被告赵化军、颜连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连兵、金培付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两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克军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赵化军、颜连娣撤回反诉。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