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1#厂房四楼EF区,组织机构代码79796997-7。法定代表人罗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寅,男,苗族,1981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UNISUNIMAGEHOLDINGLIMITED与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2010年9月28日,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在华盛顿州公证人JefferyA.King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在该授权书上加盖GETTY公司印章。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ImagesChina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即本案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图片的品牌,其中包括Photodisc品牌、Photodisc品牌、DigitalVision品牌。华盛顿州公证人J某某出具证明:“2010年9月28日J某某作为GETTYIMAGES,INC.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在我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2010年9月30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S某某出具201006209号《证明》,证明J某某于2008年12月8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2年12月9日,因此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上述证明经美国国务院出具11000101-5号证明,载明:“敬启者: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公章,并且该公章属实。于2010年10月1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本人,希拉里·克林顿,国务卿,特此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由上述部门助理认证官代为签名,以资证明。”该证明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P某某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兼领事刘颖认证属实。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面的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刊出了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cc000299,标题为“GlobalShowingAsia”,摄影师为Cartesia/PhotoDiscImaging,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没有模特肖像权和所有物权,版权所有为1995-2012。该图片内容为“地球仪”,该图片以平视角度拍摄。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宣传画册一本,该宣传画册的封面标有“Huntkey航嘉”、“LED产品手册”、“www.huntkey.com”等字样,底面有被告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宣传画册的内容主要是对被告公司的产品系列、产品描述、产品参数、产品应用等进行宣传介绍。在该宣传画册目录页,可见一张占据版面主要部分的大宣传图片与上述经编辑后的Photodisc品牌下编号为cc000299、标题为“GlobalShowingAsia”的图片内容一致。在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宣传画册系其工作人员于2012年6月9日至12日举办的“广州国际照明展览会”上取得。原告曾与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V113029A图片一张,图像尺寸为4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此外,原告还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前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招商银行的《收款回执》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同时,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再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件等,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1#厂房四楼EF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0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Photodisc品牌下编号为cc000299的图片一张,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水印,并对该图片的版权进行了申明。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依据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本宣传画册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本院认为,该宣传画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中文网站上Photodisc品牌下编号为cc000299、标题为“GlobalShowingAsia”的图片一张,而该宣传画册上既有“Huntkey航嘉”、“LED产品手册”、“www.huntkey.com”等字样,底面有被告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主要内容也是对被告公司的产品系列、产品描述、产品参数、产品应用等进行宣传介绍,这些信息均直接指向被告,被告是该宣传画册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被告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被告进行宣传,故在被告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宣传画册系其他公司或他人印制、使用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上述宣传画册系被告印制和使用。原告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图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仅向本院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宣传册;二、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也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行使相关权利,是依据美国盖帝公司对其的授权。然而,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无法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就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无法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如何从摄影师Cartesia取得相关权利,甚至连美国盖帝公司授权给被上诉人的范围、内容、许可期限等问题都无法确认。同时,被上诉人未能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提交作品的“底片、胶片、原始的数码文件、原图光碟、或许可使用协议”等证据,也未能按照美国相关法规提交“著作权登记备案”材料。因此,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没有来源,对被上诉人的授权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审法院仅通过美国盖帝公司一份自己宣称有著作权的《确认授权书》和图片上的水印来认定美国盖帝公司为相关图片的著作权人,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显然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作为争议案件的主体,显然是不适格的。被上诉人依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侵权人起诉,于法无据。在《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行使的例外:“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被上诉人不是著作权人,也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因此,即使美国盖帝公司对相关作品拥有著作权,美国盖帝公司也只能授权被上诉人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以被上诉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以自己名义代理美国盖帝公司起诉,使得相关的系列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毫无法律依据地变更成国内著作权诉讼了。诉权不可转让,可被上诉人则通过主体变更规避管辖。三、即便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被上诉人依据授权许可行使相关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且不合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首先是考虑著作权人的损失,而在被上诉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是涉案图片的销售价格。美国盖帝公司在其网站上涉案图片的销售价格是依据所使用图片分辨率大小来计费用。按照美国盖帝网站所公告的价格来核算,涉案图片的价格仅为12至33美元左右,一审法院不考虑涉案图片的实际情况及价格标准,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且不合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美国盖帝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也未取得图片人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关权利。为此,上诉人特此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原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据,包括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涉案作品在互联网中的展示及公开的版权声明情况,涉案作品已经展示在互联网,上诉人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作品。而在本案之中,上诉人在其宣传用品中使用涉案作品,但没有提交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侵权责任不仅包括涉案作品的正常的销售价格,同时还包括本案收集证据及诉讼过程中的维权律师费用的全面赔偿。因此,我方认为原审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根据原审判决和在原审中的庭审情况,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所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为本案事实。另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认为,被上诉人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上诉人使用编号cc000299的Photodisc品牌图片未经GETTY公司或被上诉人的许可、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上诉人的行为涉嫌侵犯被上诉人著作人身及财产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被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华盖公司提交证据证明:G某某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在其www.gettyimages.cn载有包括图片编号为“cc000299”标题为“GlobalShowingAsia”,图片内容为“地球仪”,图片以平视角度拍摄。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GettyImagesInc.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基于《确认授权书》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认为GettyImagesInc.不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华盖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上诉人不能提供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来源,也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或者原始权利人的同意,上诉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财产权。上诉人的宣传册有“Huntkey航嘉”、“LED产品手册”、“www.huntkey.com”等字样,封底有的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主要内容是对上诉人公司的产品系列、产品描述、产品参数、产品应用等进行宣传介绍,这些信息均直接指向被告,亦与上诉人经营业务相关。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印制并散发侵权宣传册。上诉人对公司宣传册系其公司并无异议,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华盖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额合计人民币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