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杜冒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冒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902号罪犯杜冒飞,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冒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对罪犯杜冒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冒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冒飞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禁闭处分一次(2010年11月),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冒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冒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