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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提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赖玉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玉腾,梁受娣,赖春辉,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提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赖玉腾,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受娣,女,1967年7月1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赖春辉,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1277177-3。法定代表人肖树新,主任。被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赖细荣,小组长。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梅执备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赖玉腾、梁受娣、赖春辉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村民委员会、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该案属群体性纠纷,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怀荣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林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