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智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林艳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赛玲、林晓华,系公司职员。被告郑智航,男,成年,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源县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