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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何胜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何胜平,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苏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胜平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郴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东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安监狱提出,罪犯何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现在东安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工种,能自觉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奖励分161.2分,2012年度改��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东安监狱提出罪犯何胜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胜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