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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苗青诉任佰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任佰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苗青,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任佰诗,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青与被告任佰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李宝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苗青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任雨涵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00元。被告任佰诗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任雨涵。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苗青与被告任佰诗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任雨涵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4年1月起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700.00元,直至孩子自立为止。每年度的孩子抚养费,于当年度的1月25日前交付4200.00元,于6月1日前交付420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