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候玉忠与万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玉忠,万德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候玉忠,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林桥镇××同碑种畜场××号。被告:万德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官××镇××村西头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玉忠与被告万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玉忠以被告万德俊的居住地在安徽省肥西县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候玉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候玉忠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先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