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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谢荣强奸罪,谢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205号罪犯谢荣,男,1985年1月14日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荣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谢荣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荣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3年12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