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明动与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动,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动。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明动与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12月31日向第三人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三人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4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