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钱勇与张美秀,曾用名张美英、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刘红兵,张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钱勇,养殖户。委托代理人左德仁。被告刘红兵,无业。被告张美秀(曾用名张美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与被告刘红兵、张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勇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钱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丹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