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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吕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2010年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356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诉后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1日在原定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0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2010年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9号金荣花苑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1套(建筑面积101.64平方米),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9号金荣花苑3号楼1楼北114号车库1间(建筑面积27.44平方米,在申请人周红梅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中已查封),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52号门面房1间(建筑面积48平方米),甘JC09**号“长安”小轿车1辆(在申请人周红梅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中已查封、扣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578000元(其中,欠甘肃省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房屋装饰价款58000元,在宋玉芳处有借款250000元,在周红梅处有借款270000元)。另外,在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安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裁定,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52号门面房1间予以保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即:一、原告陈述。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两本;2、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3、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两张、缴纳购房款的收据一张、及欠条和收条各一张。4、金荣花苑114号车库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建筑面积27.44平方米);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一张。三、宋玉芳的证人证言。四、本院调取的证据:1、本院向被告父亲马中良的调查笔录一份。2、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52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3、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9号3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4、本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1份、(2013)安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1份。本院认为,自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已分居3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孩子马某甲、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清偿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308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而原告认为原、被告还拖欠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款48000元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马某甲、马某乙由原告吕某某自行抚养。三、原告吕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52号门面房1间,被告马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9号金荣花苑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1套,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9号金荣花苑3号楼1楼北114号车库1间,甘JC09**号“长安”小轿车1辆。四、共同债务578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责偿还308000元,被告马某某负责偿还270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远审 判 员  李树彩人民陪审员  杨亚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蕾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