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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蔡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454号罪犯蔡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雨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评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伟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