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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贾多善与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多善,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高民初字第40号原告贾多善,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被告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负责人周瑞清。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多善与被告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14年1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多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贾多善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744.5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