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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商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商初字第0053号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汶山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人民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朝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严 刚审 判 员  袁安发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