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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5号原告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俊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威,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中汇宏基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符 晓代理审判员 冯 花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符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审核:曾繁桉撰稿:冯花校对:符丹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4日印制(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