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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彩珠。委托代理人:郑康。被告:曹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恒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迪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