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付金诉郭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金,郭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赵付金,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志强,男,39岁。被告郭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金诉被告郭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付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付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