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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付金诉郭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金,郭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赵付金,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志强,男,39岁。被告郭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金诉被告郭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付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付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