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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与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山。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盐城美豪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