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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禹某与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6-1号原告:禹某,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蒋某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蒋某某、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禹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蒋某某、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等同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蒋某某、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等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烜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付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