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_23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80号罪犯梁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