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刑减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扎拉申宁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281号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别名扎拉申宁布,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扎拉申宁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2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4月、10月,2012年1月、5月、10月,2013年2月、7月连续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突出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罚金20000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扎拉申宁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慧芳审判员 窦 双审判员 杜子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