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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张某甲,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闫某甲,女,1992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闫某乙,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张某甲诉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张某甲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乙、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卫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