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某未依法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也未办理减、免、缓等法律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峰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人民陪审员 曹铁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