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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某未依法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也未办理减、免、缓等法律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峰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人民陪审员  曹铁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