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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洪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方秋婵与张彦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婵,张×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洪民初字第26号原告:方×婵,女。被告:张×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婵诉被告张×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婵于2014年1月23日以为了家庭圆满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方秋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镇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