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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养老金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玉珍,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珍。委托代理人:杨政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涛,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玉珍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玉珍与环卫处之间是劳动关系,环卫处单方强行解除与张玉珍的劳动关系,并将应当补缴到社保处的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强行支付给张玉珍,造成张玉珍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张玉珍的起诉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2011)泰立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已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2012)泰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将案由定性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明显不当。(二)本案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张玉珍在2006年3月份被清退时,符合国发(2005)38号、鲁政发(2006)92号和(1997)109号规定的参加社保养老补办手续条件。本案二审裁定与已生效的(2011)泰立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相矛盾。张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环卫处提交意见称:张玉珍与环卫处之间是雇佣关系。张玉珍的相关请求已经过多级法院处理,属于重复起诉,张玉珍的相关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的清退纠纷是依据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的,属于政府主导的对城市公益事业改革引发的纠纷,不具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要求和条件。请求对张玉珍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养老保险纠纷系在环卫处依据政府文件进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属于政府主导的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要求达到的民事可诉性。(2011)泰立民终字第3号裁定书指令肥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但该程序中对于本案系政府主导的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引发的纠纷这一事实并未涉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012)泰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玉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西珍审判员  卢宗国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