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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权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权立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铁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金民,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立民,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权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权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