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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雪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安雪,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陈国强,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雪与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国强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87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安雪提供现金174000元作为担保。同时,案外人朱晓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朱晓莉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号的房屋;二、冻结被告陈国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八十七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婷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仲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