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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东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