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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许亮亮与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许亮亮。委托代理人汪伟。委托代理人陈七星。被告李聪。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亮亮与被告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亮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许亮亮承担。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