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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鄢执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鲁发国与李学翠、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发国,李学翠,李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鄢执字第00350-2号申请执行人鲁发国,干部。被执行人李学翠,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霞,宜城市刘猴董集变电站职工。本院在执行鲁发国与被执行人李学翠、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襄阳中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鲁发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该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俊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了冻结,本院在向被执行人李俊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法对冻结李俊霞的存款予以了扣划,并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鲁发国与被执行人李俊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俊霞主动按协议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李俊霞的偿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霞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二、终结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李俊霞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