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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行非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赵媛婷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媛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望行非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马春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胜志,职务该局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赵媛婷,望奎县望奎镇德克士餐厅业主。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13)第A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赵媛婷在经营望奎县望奎镇德克士餐厅过程中,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参加社会保险,未给从事技术工作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望人社监罚字(2013)第A0483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80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望人社监罚字(2013)第A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柏林审判员  李 依审判员  冉祥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