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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武东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武东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厦刑执字第105号罪犯杨武东,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2011)鲤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40元上缴国库。杨武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杨武东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罪犯杨武东在考核期内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改造任务。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分,其中二级达标3个、三级达标15个,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3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武东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杨武东的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厦门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审批表》27张,证明杨武东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考核期间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二级达标3个、三级达标15个,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3个;2、2011、2012年厦门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各1份,证明杨武东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获得分监区、监区及监狱的肯定;3、2012年《罪犯奖励审批表》1份,证明杨武东在考核期间因改造表现良好,被厦门监狱评为监狱表扬;4、厦门监狱罪犯“三课”学习报告单、规范考试、《传统文化》、《道德修养》等考试试卷,证明杨武东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良好;5、杨武东于2013年8月9日缴交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640元的收据1份,证明杨武东的财产刑已履行;6、杨武东于2013年11月提交的《认罪悔罪书》和《假释申请书》,证明杨武东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上希望早日获得假释,并保证假释后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危害社会。另查明,杨武东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杨武东进行监督管理,杨武东的妻子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担保人提供杨武东假释期间的生活条件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上述事实有原审判决书、湖南省邵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及监管帮教书、杨武东的妻子提交的假释具保书及收入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武东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武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淑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