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班跃朋与李喜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跃朋,李喜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辉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班跃朋,男,汉族,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郭洪彬,吉林省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喜丰,男,汉族,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班跃朋与被告李喜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跃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50元(减半后)、保全费6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