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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郑四清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郑四清。被告XX,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玲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