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陈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月 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璇(兼)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