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田忠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阳高县绿苑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侯泊舟审判员 赵兰水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