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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执民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海与赖乾龙、郑春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赖乾龙,郑春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执民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职工。被执行人赖乾龙,职工。被执行人郑春赛,教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温永城执民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5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郑春赛所有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76000元(每月保留郑春赛基本生活费用1500元),并于2013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春赛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春赛所有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76000元的扣留。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春赛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