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小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与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3号原告: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被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