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孔红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红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345号罪犯孔红卫,男,1965年8月15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9日作出(1996)筑刑初字第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孔红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5日以(1997)黔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7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1999年9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3年11月15日、2006年12月20日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红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2月、2013年1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孔红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红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4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