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娣,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光荣,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悠,女,1986年12月10日,汉族,扬中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扬中市中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佳燕 来自: